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借款费用资本化时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作  者
钱 俊

作者单位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准则》)规定,当“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例:某企业2001年1月1日专门从银行借款1 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当年1月1日工程支出500万元,3月1日工程支出300万元,6月1日工程支出400万元。当年7月1日,该公司又专门从另外一家银行借款1 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当日支出600万元,10月1日支出400万元,12月1日支出200万元。要求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