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李桂梅
【作者单位】
兰州
【摘 要】
带息商业汇票的到期值=票据面值+利息。从会计的角度出发,票据的面值为“货物的价款+增值税额”,其利息为“含税的票据面值×时期×利率”。而从税法的角度出发,任何税金都没有计算利息这一说。即使是税金少交或迟交,只是按规定收罚款和滞纳金。可见,会计上票据利息的算法是背离税法的,在计算票据利息时多计算了“增值税额×时期×利率”。这样,销售方期末会多交所得税,而购货方期末会少交所得税。
例:某企业2002年3月1日销售一批产品给A公司,货已发出,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收入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34 000元。收到A公司交来的商业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年利率为10%。有关计算与分析如下:票据面值=货物价款+增值税额=200 000+34 000=234 000(元)。从会计角度计算,票据利息=234 000×10%÷12×6=11 700(元);从税法角度计算,票据利息=200 000×10%÷12×6=10 000(元)。
从会计角度计算,6个月后销货方不仅收到货款200 000元和增值税税款34 000元,还收到票据利息11 700元,比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票据利息多1 700元。期末,利润多计算1 700元,所得税多交561元(1 700×33%)。对购货方来说,期末利润少计算1 700元,所得税少交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