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方飞虎
【作者单位】
杭州
【摘 要】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当处置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时,按原先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笔者认为,这一处理方法不尽合理。
例:甲公司2004年3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市场价格200 000元。则会计处理为:
1.接受捐赠时:借:固定资产200 000元;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00 000元。
2.期末计交所得税,假如该公司没有待抵补的亏损,所得税税率为33%,则: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00 000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 000元,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134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