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赵庆标
【作者单位】
江苏扬州恒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摘 要】
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盈余公积的处理未遵循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一体性原则)的规定。因为子公司的留存收益已提取了盈余公积,而合并会计报表中对子公司留存收益属母公司拥有的部分又重复计提了盈余公积,这样既不合理,也会让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为了说明问题,假设A集团公司(母公司)成立于2001年,同年设立全资子公司B公司。现分不同情况,特举例说明。
1.母公司亏损(含投资收益,即合并后仍亏损),子公司盈利。A公司成立于2001年,同年全资成立B公司;当年A公司亏损20万元,B公司实现税后利润60万元。B公司除按税后利润的15%提取盈余公积外,未作其他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