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财产股利的会计处理

作  者
王富强

作者单位
河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股利作为股份公司付给股东的投资报酬,其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四种,实务中以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最为常见。财产股利是指公司用现金以外的资产向股东分派的股息和红利,如有价证券、存货等。对于财产股利(本文特指以存货形式发放的股利)的会计处理,由于涉及关联交易而争议颇多。在西方会计核算中,一般在财产股利发放前,先将相关财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市价,承认处分财产股利,然后再作股利发放的分录。其会计处理如下:将相关财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市价时(假设公允市价大于账面价值):借记“存货”科目,贷记“处置存货收益”科目;在股利宣告日:借记“处置存货收益”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在股利发放日: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此种处理方式,由于提前确认了存货处分收益,故在股利发放时不确认销售,只是按存货的账面价值进行转账。我国现行会计处理中强调稳健性原则,存货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只有在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才可以确认存货跌价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有关财产股利的账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未给出明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