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浅探非流通股股东对全流通方案的会计处理

作  者
安青松 范永武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摘  要
   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对股权分置涉及的非流通股股东会计处理,国内外尚无准则规范。笔者就此作一探讨。
  一、流通权符合资产的定义
  流通权,即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流通股股东给付流动性对价(为获取流动性而付出的成本)而获取的非流通股在二级交易市场流通的权利。流通权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的定义,理由如下:
  1.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给付的流动性对价,主要包括非流通股股东给付的股份(即在上市公司享有权益的减少)以及实际给付的其他资产(如补偿的货币资金),这些都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