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赵海鹰 申屠新飞
【作者单位】
浙江温州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目前会计界通常把投资双方之间的交易称为内部交易,内部交易按流向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顺流交易,即投资企业把资产销售给被投资企业,也称向下销货;另一种为逆流交易,即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也称向上销货。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没有对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内部交易对投资收益影响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但是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确定投资损益时应该考虑投资双方之间的交易对投资收益的影响,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顺流交易情况下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