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努力创造条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作  者
王 萌 张亚杰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科技竞争,企业必须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改变经营战略,持续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占领和扩大市场份额,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目前,研发费用占企业支出的比重愈来愈大,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领域。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