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作 者】
1胡玄能(教授) 2高 蓓
【作者单位】
1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摘 要】
产权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产权重组各方企业本身所涉及的所得税,由于产权重组可能涉及企业资产的出售、转让,由此产生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层次是产权重组各企业股东可能进行股权转让,由此产生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本文探讨的是第一层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兼并方式下的税务安排技巧
1. 被合并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并进行清算处理(应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一般应采用应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