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21 期
总第 421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作 者】
何再涛
【作者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
【摘 要】
【摘要】笔者探讨了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简称“新准则”)与税法在债务重组和关联方交易处理方面的差异,并对新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提出了个人建议。
【关键词】新准则 税法 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但由于二者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有不同的目的,因此,二者对同一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笔者拟对新准则与税法中的两点主要差异进行分析,以期对完善我国会计制度提供参考。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谨慎性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为了避免盲目乐观地确认收益,应合理地确认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然而,在实务中,企业和政府可能会对谨慎性原则产生不同的理解,导致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有一定的差异。谨慎性原则中所说的“可能发生”带有一定的预见性,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其标准在企业看来有可能偏紧,而在国家看来有可能过松,由此引起国家与企业的争执。在财政需要与维护税基的两难选择中,立法机关往往偏重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尺度整体较严。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不同是造成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