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2 期
总第 394 期
总第 39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崔 明
【作者单位】
北京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摘 要】
财政部于2004年9月10日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保险中介公司的成本费用核算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保险中介公司的成本费用按项目(受益对象)核算,在《办法》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两个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劳务费用”和“劳务成本”。
1.“劳务费用”科目。该会计科目为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具体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发生的办公室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各种间接成本费用,借方登记归集的有关间接成本费用金额,贷方登记转入“劳务成本”科目的金额,月末无余额。“劳务费用”按成本费用项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具体核算实际发生的间接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