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0 期
总第 552 期
总第 552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范孝周 吴应宇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南京 211189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稀释表述的改进以及对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的重新推导,使增量股每股收益能够起到衡量稀释程度的作用,同时得出了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一般情况下具有稀释性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存在多项潜在普通股时简化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办法并用数学方法加以论证。
【关键词】认股权证 股份期权 稀释每股收益 增量股每股收益
一、存在多项潜在普通股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如果单独考察其中某一潜在普通股,可能发现其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则可能发现其具有反稀释作用。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将各项潜在普通股按照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大小进行衡量。但是会计准则以增量股每股收益的大小来衡量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并以此为序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做法值得推敲。现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