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0 期
总第 552 期
总第 552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陈 彤
【作者单位】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 100081
【摘 要】
【摘要】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处理规定不同,企业在会计账务上往往不知如何处理比较合适。本文结合实践应用,论述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正确会计方法和税务对策。
【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 公允价值 增值税缴纳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实质具有融资性质,视同销货方为购货方提供信贷。在进行融资收益与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时,既要适应现行会计准则的变化,又要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由此带来一些难题。本文根据理论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探讨,简单论述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会计方法和税务对策。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分期收款销售在销售成立时一次性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应该说比税法分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更加符合会计的本质,企业更愿意遵照准则确认收入,主要是为了延迟缴纳税款的时间。但所得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