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2 期
总第 44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龙文滨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摘 要】
【摘要】当前,我国对租赁物改良的会计处理尚缺乏规范,以致企业在实务中对租赁物改良的会计处理不统一,严重影响了财务报表信息的可信度。本文就企业在租赁物改良实务中的常见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制定全面的租赁会计的处理规范有所裨益。
【关键词】经营租赁 租赁物改良 会计处理
租赁物改良,是指承租人为达到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在出租人的同意下对租赁物进行添附或其他改进其功能的行为。然而,无论是在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还是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准则制定者似乎都忽略了对租赁物改良的会计核算的规范,只有在2003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以下简称《问题解答〈二〉》)的第十二问“关于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中可以找到与经营租赁中租赁物改良相关的规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