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2 期
总第 44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张海慧
【作者单位】
河南经贸职业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介绍了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认、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以及费用分摊时的账务处理,并提出一种分摊各期融资费用的简便易行的计算方法。
【关键词】融资租赁 未确认融资费用 分摊率
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产生、确认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与长期负债的入账价值有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关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新会计准则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