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6 期
总第 442 期
总第 44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吴英
【作者单位】
常州工学院
【摘 要】
【摘要】修订后的《公司法》使得在我国推行库藏股制度成为一种可能,但是实践操作中库藏股的相关会计核算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本文结合我国有关的会计准则,分析了库藏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库藏股 会计核算 库存股
一、我国的库藏股制度
库藏股(库存股)是指公司股份回购后并不立即注销,而是留于特定账户的股份。200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允许上市公司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打开了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的大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另外,在特定情形下投反对票的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保护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