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浅探

作  者
李 新

作者单位
江苏扬州

摘  要
      一、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按权益法核算,并且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例1: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以1 200万元从证券市场购入乙公司25%的股份,当日乙公司账面所有者权益为4 000万元(其中股本为1 000万元)。则甲公司占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1 000万元(4 000×25%),股权投资差额为200万元(1 200-1 000)。对于股权投资差额的会计核算,应区分是借方差额还是贷方差额,借方差额应按一定的期间(不超过10年)摊销并计入损益,贷方差额应作为资本公积。因此,甲公司年初对外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 0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 200万元。年底摊销时,借:投资收益2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20万元。
  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所支付的全部价款都属于股权投资支出,即税法不认可任何形式的股权投资差额。因此,这与会计制度之间产生了差异。假定甲公司2005年的利润总额为98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则甲公司在期末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①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1 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