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1 期
总第 38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刍谈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作  者
方飞虎

作者单位
杭州

摘  要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调整的若干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就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并结合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在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会[2003]29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简称《问题解答(三)》)中进行了具体规范。
  上述文件中的规定改变了先前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不纳税,而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要纳税的不平等待遇,体现了税负的公平合理性,从而消除了关联企业变相捐赠进行避税的问题,同时也使内外资企业在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上得以统一。另外,通过“待转资产价值”这一过渡性账户进行核算,有利于纳税调整和会计处理。但通过学习与思考,笔者觉得还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来与大家探讨。
  一、“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性质归属不贴切
  现行会计制度把“待转资产价值”列入负债类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负债”项目下。笔者认为这样处理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