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3 期
总第 43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借鉴与参考
新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其影响

作  者
史晓江

作者单位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杭州 310053

摘  要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原准则”)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就新准则与原准则之间的差异及其对企业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借款费用   资本化   所得税   当期损益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扩大及其影响
  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只有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己购买或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及委托其他单位建造的固定资产。
  新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这意味着生产企业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允许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再局限于专门借款所购建的固定资产。
  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扩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生产周期较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许多先进制造企业,生产周期较长,生产资金占用多,借款金额大,对这类企业的存货而言,借款费用已构成其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将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在一个生产周期内,可提高存货的账面价值,同时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