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433 期
【作 者】
谢阳春
【作者单位】
郑州轻工业学院 郑州 450002
【摘 要】
【摘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与2001年旧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科学、规范。本文拟对新旧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在会计处理中的运用作一比较,并对采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计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 会计处理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与《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变动较大。本文拟对此作一比较分析,同时对公允价值在“可靠计量”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新旧准则中债务重组定义的比较
关于债务重组,旧准则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并在指南中进一步说明,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按此说明,债权人不一定要做出让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二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等。三是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显然这种说明欠妥,因为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了原定偿还债务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偿还债务条件与原有协议不同的,都可以看做债权方做出了让步。比如,债务人以高于债务账面价值的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虽然从表面上看债权人未受损失,但是实质上该非现金资产的变现风险已经转嫁给债权人,债权人在某种程度上做出了牺牲。因此只要是债务重组,就一定是债权人做出了某种让步。旧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不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