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2 期
总第 45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清算税收政策解析

作  者
周俊平 韩兰荣

作者单位
长天电工集团

摘  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中止纳税义务的,还应当依法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公司法》及《破产法》等有关规定,税收被列入第二优先清偿顺序。但清算顺序中所说的“税收”仅指企业清算以前形成的欠税。纳税人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同样也涉及有关税收问题,属“新生”税收,并且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清算中必须支付的费用,属“优先拨付”的范畴。一般来说,内资企业清算时涉及以下税收:
  一、增值税
      企业清算时,其销售使用过的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谓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相对于“免税固定资产”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