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2 期
总第 45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与转嫁出口模式之选择

作  者
王 键   王文清

作者单位
山东潍坊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王文清

摘  要

      【摘要】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下,相同条件的生产型集团公司内独立核算的各成员企业,通过转嫁出口模式所实现的退税,可能要比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实惠一些。本文通过对生产型集团公司下属成员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比较,均衡分析生产企业对获利最大出口模式的选择,认为企业所获利润并不完全取决于出口模式。
  【关键词】 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   收购出口   转嫁货物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业务往来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其国内生产与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纳税额,以不含税价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平等交易,而采取的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措施。我国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也是如此。根据出口货物增值税零税率原则,所含增值税额应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但就我国国情而言,它是不完整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因为征、退税率有差额,退税率可能低于或等于名义税率,其征、退税之间产生的差额计入企业的产品成本;不同类型企业也实行不同方式的退(免)税,如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除此之外,还有代理及特殊企业退(免)税等。这样一来,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为企业选择出口货物退(免)方式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