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5 期
总第 567 期
总第 567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刘雪峰
【作者单位】
艾欧史密斯电气产品〈苏州〉有限公司 江苏太仓 215400
【摘 要】
【摘要】本文通过对H集团同一控制下“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与“A公司整体购买B公司后并将之注销”两宗清算业务的对比,具体分析了注销B公司会因整体购买和吸收合并享受不同政策待遇、清算所得税与不清算所得税的区别以及对H集团的纳税义务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关键词】吸收合并 公司注销 所得税
通常,企业集团要注销一个下属子(分)公司的法人地位,有两种方式:①由一个有实力的子公司先托管该亏损子公司,然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清算,注销其法人地位;②由一个有实力的子公司先兼并该亏损子公司,然后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对其进行清算,注销其法人地位。那么从税务角度看,采用哪种方式对集团公司更有利呢?本文举例予以说明。
一、案例资料
1. 相关背景。H集团旗下有两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位于J省的A公司和位于G省的B公司。根据行业经济结构的调整战略和企业的实际情况,H集团决定保留A公司继续经营,注销B公司的法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