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35 期
总第 567 期
总第 567 期
财会月刊(中)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罗君榕
【作者单位】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广州 510080
【摘 要】
【摘要】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根据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定,商品零售企业在核算商品成本时,必须采用价税分离的核算方法。本文认为,这种核算方法有一定缺陷,会造成商品零售企业的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缺乏真实性和可比性。因此本文结合商品零售企业的特点,尝试建立一种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
【关键词】商品零售企业 增值税会计 价税合一
商品流通企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买卖)的独立核算企业,主要包括商业、供销合作社、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图书发行等企业。因商品流通企业的经济活动主要是流通领域中的购销存活动,所以这类企业的核算主要侧重于采购成本、销售成本以及商品流通费用的核算。商品零售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商品品种繁多、种类多样化,小到家庭的日用品,大到家用电器,都是其销售对象。商品零售企业作为商品流通的最后环节,商品售价中所含的增值税直接向其最终承担者——消费者收取。因此,商品零售业的销售额均采取价税合并定价政策。然而在商品购进过程中,根据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规定,对取得货物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原则,商品零售企业在核算商品成本时,必须采用价税分离的核算方法。这样做,会造成商品零售企业的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缺乏真实性和可比性。为此,本文特提出对该核算方法进行改进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