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售后回购交易会计核算管见

作  者
赵炳莲

作者单位
淮海工学院

摘  要
  售后回购交易真正的目的在于融资,但是从现行会计准则来看,没有清楚地表达该事项或交易的实质即融资交易,有不完整之处。
  1. 出售商品收到的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不能反映交易的实质。售后回购实质是有抵押物的资金融通,应根据回购期限长短确认为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
  2. 回购价与出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按直线法分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因为合同规定销货方在一定的期间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回购该商品,其未来应付金额符合债务确认的条件,应在出售商品时对其差额进行确认,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根据回购期限长短贷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回购期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