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1 期
总第 45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票据背面的效力认定

作  者
苏 治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

摘  要
     背书禁止,主要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禁止转让票据权利的文句,从而限制票据的流通性。对于出票人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记载位置,我国现行《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字样应当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位置。而出票人将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票据背面时如何处理,则没有现成的规定予以规范。笔者认为,将禁止背书转让字样记载在票据背面是一种瑕疵行为,效力具有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