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张 涛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新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前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对于上述计算方法,笔者认为,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低于公司同期普通债券的利率,并且差距较大,对于购买者来说,相当于牺牲了资金的部分时间价值来换取在未来以较低价格买入股票的权利,其实质和购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相同。因此,潜在的稀释性可转换公司债券分母的调整应采用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同样的处理方式,即比较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发行的普通股与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额。而新会计准则的计算方法没有考虑股票的市价,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作为分母的调整项目,这会放大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稀释性。下面举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