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10 期
总第 452 期
总第 45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胡 梅
【作者单位】
新疆财经大学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初始直接费用实质上是租出资产的投资成本的组成部分,并不增加未来现金流量,其现值为0,因此不符合资产的定义。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虚计了资产和未实现融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