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关于坏账确认标准的法律思考

作  者
赵安儒 方德英

作者单位
河南洛阳 北京

摘  要
  《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迄今为止确认坏账损失最为详尽的法律依据。《通知》涉及债务人死亡和债权逾期两种情况,给出了企业确认坏账损失的标准,下面分别分析其中不足,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债务人死亡情况下
  《通知》第二条是债务人为自然人、因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下同)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情况下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条遗漏了两种情况:①债务人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但有继承人,而继承人却明确表示不予继承债务人的遗产;②债务人死亡,其遗产不足清偿但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对于前者,《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即在债务人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不继承债务人遗产的前提下,以债务人的遗产为限清偿,不足清偿部分作为企业当期的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