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韩 健
【作者单位】
重庆工商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 要】
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准则”)所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存在以下三点不足并需改进:
1. 当期税率变动时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处理。所得税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本期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采用预期清偿递延所得税负债或收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适用税率计量,但在税率变动当期需要对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该处理将由于税率变动应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账面余额的金额作为税率变动当期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调整(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外),不能实现税前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之间的配比。此外,当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账面余额的调整金额较大时,可能会使税率变动当期调整后的递延所得税性质发生改变,调整后的所得税费用金额较大或转化为所得税收益,使所得税税率变动当期的所得税会计信息难以理解。因税率变动应调整的递延所得税账面余额的金额实质为以前期间多计或少计的所得税费用,根据配比原则应调整税率变动当期的期初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