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钱笑红
【作者单位】
江苏水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摘 要】
根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成本类科目“工程施工”在施工合同全部完工前的各月末都是有余额的,要等到施工合同全部完工后才能与对应的“工程结算”科目冲平,这就对企业在施工合同全部完工前各月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还规定: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下,增加“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已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下,增加“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反映施工企业在建施工合同未完工部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本项目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想谈谈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并提出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