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第 08 期
总第 446 期
总第 44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潘宗玲
【作者单位】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形资产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的抵销处理分为两种情况:①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即出售无形资产;②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即出租无形资产。在编制抵销分录时,笔者认为,对于出售无形资产,母子公司处理得比较恰当,编制的抵销分录为:借:营业外收入;贷:无形资产。而对于出租无形资产,虽然母公司的处理比较妥当,但子公司的处理有些欠缺。
例:母公司将其拥有的商标权出租给子公司使用,出租合同规定,子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80 000元,该项无形资产每年摊销额为32 000元。
母公司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 80 000元;贷:其他业务收入80 000元。同时摊销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32 000元;贷:无形资产32 000元。
子公司支付租金时:借:无形资产80 000元;贷:银行存款80 000元。编制的抵销分录为:借:其他业务收入80 000元;贷:其他业务成本32 000元,无形资产48 000元。
由此可知,不管出售或出租,子公司会计核算是一样的。虽然在“出租无形资产”时这样处理对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比较方便,但笔者认为此处理方法欠妥。“出售”与“出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出售”即所有权已转移,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直接计入到资产里;“出租”其所有权与风险并没有转移,其承租方只能支付租金,而租金应计入相关费用,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