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9 期
总第 487 期
总第 487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作 者】
王茂盛
【作者单位】
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南京 211106
【摘 要】
根据我国现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用于购买所需的商品物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人对背书转让的票据承担责任。
应收票据可以是带息的,也可以是不带息的,所以我们在讨论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时,应区分带息和不带息两种情况来分别进行。
一、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持有的不带息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