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8 期
总第 484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提及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核算

作  者
孙玉堂

作者单位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涿州 072750

摘  要

   【摘要】本文针对施工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有关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的计提、转销,以及由此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算等疑难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预计损失   暂时性差异   递延所得税

    一、建造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提的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简称“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该提取预计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后,将已经提取的预计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施工企业在年度终了确认合同预计损失时,应由计划合同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剩余工作量预计发生的成本进行预测,及时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判断工程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情况,据以计提当期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财务部门在确认、计提和转销时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 如果建造合同执行的第一个会计期间已经预计到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直接将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的部分减去当期确认的合同损失之差额作为预计损失准备计提。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