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刘晓伟
【作者单位】
河南邓州市国家税务局
【摘 要】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有关利息的规定有六个方面的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1. 外资企业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