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陈仕国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二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但是,笔者认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负债的账面价值不可能小于其计税基础,即负债不可能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余额。要使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根据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为负数,从而调增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就是说,企业在未来由于清偿负债反而给企业带来了收入,这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而且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也不可能发生。下面以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几项负债为例进行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