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2 期
总第 494 期
总第 49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来稿摘要
【作 者】
蒋季奎
【作者单位】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购入证券,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价。每到期末,企业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到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通过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计入当期损益。之后,当企业将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以前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转入投资收益,以体现未实现的损益转化为已实现的损益。但是,这样会产生一个问题:“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作为一个损益类账户,在上期期末已经结平,即原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已经转入利润。本期期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余额为零。此时,再要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同时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账户,以体现将以前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账户中新记入的金额会表现为本期新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