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第 13 期
财会月刊(13期)
参考借鉴
股权投资后续规范下计价方法的选择

作  者
王宗会

作者单位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广州 510262)

摘  要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无论在合并报表还是个别报表编制中,都面临着一个选择问题。在合并业务中,按权益法调整处理与直接采用成本法合并,并无差异。IFRS和CAS之间的差异正处于一个趋同过程中,在趋同的具体设计中,计价方法可能面临一个多样性选择问题。但一致性的缺乏可能影响到决策有用性标准,不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 IFRS;合并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其计价方法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两种方法适用范围不同。长期股权投资计价方法的选择一直是理论和实务探讨的热点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做出了一系列后续规范。其中,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子公司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的要求。与此对应,2014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取消了“按照权益法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编制合并报表的规定”。这意味着,在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不再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可以直接按照成本法进行合并。而在我国以往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过程中,一般是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个别报表中的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然后在合并报表中将母子公司的个别报表合并,同时调整和抵销相关业务。这种处理方法的结果跟直接采用成本法进行合并的结果是一样的。下面先从一个企业合并业务案例着手来分析股权投资计价方法的选择问题。
一、股权投资合并中权益法调整的取舍
我们首先以同一控制下非全资合并为例,希望通过对两种核算过程的比较和分析,更深入理解合并中两种处理方法的结果和产生的影响。案例的基本情况:甲公司和A公司是同一控制下的两个独立公司。甲公司2014年初以3 200万元取得A公司80%的表决权股份,投资后第一年A公司取得净利润为600万元,宣告分配现金股利为2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内部抵销业务,以下分析以万元为单位。
1. 投资第一年,两种方法的合并推理与对比。
注释①:贷方少记320万元。这是因为少数股东权益也是按权益法比例确认,甲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是按成本法确认3 200万元,新增利润320万元(400×20%)并没有对应确认。
注释②:借方少记320万元。这是因为借方中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只确认了宣告发放的股利部分,与权益法相比少确认了320万元(400×20%),未分配利润(期初)数仅是少数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的部分,金额为0。成本法下,甲公司并不按子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对于年末与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差额(即当年新增未分配利润)不存在抵消问题,抵销业务仅限于宣告分派利润的部分。
与成本法直接合并方式相比,权益法合并抵销分录中,借方投资收益多记320万元,贷方长期股权投资多记320万元。而权益法的调整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320;贷:投资收益320。因此,考虑调整分录后,两种方法的合并结果完全相同。
2. 投资后连续编制合并报表,两种方法下股权投资相关的合并推理。
假定2015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宣告分配利润100万元。
数据分析:通过对两种合并方法抵销分录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先按权益法调整合并的抵销中,借方投资收益多记240万元,未分配利润(期初)多记320万元,贷方长期股权投资多记560万元。权益法的调整分录合并后,正好与上面的差异抵销,结果完全等同于成本法下的合并抵销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子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需要按合并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因此也会有所不同,合并中也会产生商誉。但本质数据关系仍决定了两种方法在合并中的相同效果,在这里暂不做具体分析。
CAS 2(2014)删除了合并中权益法选择的规定,其实也是会计实务中一直讨论的问题。但是,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后合并的处理只是一个选择问题,并没有否定成本法。在股权投资中,按成本法、权益法还是直接按公允价值计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从股权投资的后续规范也可以看出,CAS 2(2014)除了将之前的母公司合并中采用成本法的规定正式纳入之外,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不存在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的情况不适应成本法,而是纳入了金融资产的规范。在准则的变动中,我们也不得不思考,什么样的方法才是最合理的。这不仅仅涉及合并业务,而且也体现在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上。
二、国际趋同背景下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条件及相关披露值得思考
在控股合并中,编制合并报表时要将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并入,体现了权益法核算的实质要求。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可以避免提供重复性信息,并且能反映投资带来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使报表的会计信息更具有相关性和全面性。针对这一点,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IAS 27)修订之前,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也体现了最近时期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个明显趋同。
在一般的合营和联营中,我国会计准则中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采用权益法。在投资比例较低的情况下采用了权益法,该处理的合理性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同时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单独财务报表处理问题上存在的一个差异。
IFRS中涉及的单独财务报表虽不同于我国会计准则中的个别财务报表,但站在母公司以及合营或联营公司等投资企业的角度来说,其与个别财务报表基本是一致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单独财务报表明确适应成本法,权益法限定于合并报表中。IFRS要求投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者,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报表,这就属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性质。CAS 2(2014)明确规定,实施控制的投资方对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合并,而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对于合营和联营业务,我国和IFRS其实都要求按权益法对外披露信息,只是在具体报表的形式定位不同。
因此,在以后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国际趋同过程中,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条件,以及对外披露相关财务信息时主要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反映会计信息值得思考。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选择安排
有观点认为,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以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缺乏概念基础和理论依据。并提出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可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在附表中采用权益法核算。从IFRS来看,并没有要求编制单独财务报表,其更侧重于以权益法核算的合并报表。从这一点上来看,IFRS要求的合并报表同我国要求的个别财务报表其实是一致的,都是采用权益法。那么,需要讨论的是以哪种方法编制的报表为主。
针对母公司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IFRS和我国之前都是要求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暂不讨论IAS 27的修订)。针对合并财务报表,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不需要采用权益法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因为结果是一样的。对于联营和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和IFRS要求的合并财务报表性质相同,不妨以此为主,同时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按成本法反映的股权投资,进而形成实质上的国际趋同。
值得注意的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动态来看,2014年8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IAS 27修订的通知,允许主体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采用权益法对其在子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进行核算。这一修订主要是适应实务中不同国家法规差异的要求,例如个别财务报表中对联营或合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要求,体现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主动“对外趋同”。当然,对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选用权益法处理可能与其他国家准则产生新的差异。修订后,主体可以采用成本法、权益法或金融工具准则对不同类别的投资作出会计政策选择。这样,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将趋于多样化。与之对应的是,人为因素可能会更大程度地影响股权投资计价方法的选择。有建议认为,可以考虑根据资金、风险承受能力和参与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意愿大小进行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选择(张卓,2014)。该建议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会计政策的强制性特点注定了其选择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所以选择时更多考虑的不应是投资者的主观性。在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趋同中,无论二者趋同的方向如何,一致性的缺乏必将影响到会计决策有用性和信息对称性。
主要参考文献
曹伟.长期股权投计价方法的理论基础及权益法存废问题[J].财会月刊,2014(6).
张卓.股权投资程度与投资核算方法选择[J].财会月刊,2014(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4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基金项目】校级科研课题“股权投资的后续规范及其涉税研究”(项目编号:13SKY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