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王家斌
【作者单位】
湖北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直接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用于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等《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但对需要捐赠的对象应当由国家进行统筹安排。所以,直接对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即便是用来捐赠给应当捐赠的对象,即便是未超过规定的比例,也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