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武汉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作者单位】
周俊平
【摘 要】
1. 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非生产性机构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该政策调整是因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利润分配的,同样应当视同销售。鉴于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不宜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即不能一概而论,因此规定了除外条款: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中不宜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的情形作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