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5 期
总第 473 期
总第 47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周长华 谢帮伟 严滔
【作者单位】
湖北宜昌
【摘 要】
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如果严格按这段话来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就会出现问题,下面举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