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作 者】
刘慧娟 邬烈岚
【作者单位】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上海 200444
【摘 要】
一、问题的提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将以前年度和处置当年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在转换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全部重新转回,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而笔者认为,应当将两者转回后再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中,这样更能体现会计计量的配比原则。以下通过实例对此进行说明,并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对处置当期利润的影响。本文探讨的前提是不考虑租金收入,仅从资本增值角度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