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四个方面

作  者
钱祖东

作者单位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无锡 214023

摘  要
  一、施工企业形象进度的控制
  1. 施工企业应税收入的确认。在建工程项目应税收入的确认:①如果施工企业能准确核算建造收入,建设单位支付款项与完工进度保持一致,则施工企业在取得收入的当期应全部确认为收入。这只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状态,实际工作中是不多见的。②施工企业未能在财务上及时正确核算建造收入,工程价款结算与工程进度脱钩,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财务账面归集的累计已发生的工程成本与合同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项目完工进度,从而计算企业当期应税收入。施工企业未及时进行成本费用归集的,由于工程监理部门有施工进度记录,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监理部门的记录来确定完工进度。对于后一种情况,施工企业应做好工程进度基础工作,尽量避免由税务机关来确认收入。
  已完工工程项目应税收入的确认:①施工工程项目已经交付使用,以交付使用报告签订的日期为工程项目完工日;工程项目尚未验收交付,但实际已使用的,以实际使用日为工程项目完工日。②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尚未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暂按合同价款扣除按照行业标准(一般为5%)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确认收入,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企业实际取得时再确认收入。对已完工工程项目,并且已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的,可按审计报告确认工程价款。
  2. 施工企业计税成本的确认。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归集核算真实发生的成本,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应当取得正式发票但企业未取得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作限期改正,对未整改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率最高可(曾)达30%,这对于建安施工企业来说是十分被动和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