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资产减值准备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的填列

作  者
李晓红 李贵芬

作者单位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 050041

摘  要
  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在净利润基础上要加上“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的填列较为复杂,且影响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其他相关项目的填列,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CAS 8)主要规范了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处理:①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②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③固定资产;④生产性生物资产;⑤无形资产;⑥商誉;⑦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等。CAS 8明确了资产减值处理的一般原则,但对于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部分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的减值,分别适用于其他准则。这样,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涉及了部分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生产性及消耗性生物资产、商誉、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油气资产、出租资产(未担保余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