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28 期
总第 560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存货非正常损失:界定标准及财税处理

作  者
杨焕云

作者单位
聊城大学 山东聊城

摘  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环境瞬息万变,合理确定企业存货储备的数量和方式也越来越重要,市场因素、自然损耗、管理不善、资产减值、意外因素等都会造成存货储备的损失。对于正常的损耗,损失金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非正常损失,则要将其进项税额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对而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要复杂一些。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统称“现行条例”),相对于旧条例而言变化比较大,其中有关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规定变化尤为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剔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对于“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允许纳税人抵扣。二是旧条例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于操作,予以删除。三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这些变化看似非常明确,但对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仍是颇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