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10 期
总第 488 期
总第 48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作 者】
范孝周 李寒俏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在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一般需经过股东认购、收到股款和发放股票三个阶段。为了把认购股票和收取股款的过程以及违约的事实反映出来,上市公司一般会设置“其他应收款——认购股款”、“认购股本”等科目进行核算。对于“其他应收款——认购股款”科目的期末余额,目前国内会计界的普遍做法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列为流动资产,并且与一般的其他应收款分别列示。但是该种做法存在诸多不妥之处,笔者拟对其作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