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第 23 期
总第 699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借款置换后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思考

作  者
应 韵

作者单位
(宁波大红鹰学院经管学院 宁波 315175)

摘  要

【摘要】借款置换后借款费用能否继续资本化取决于新取得的借款与原先的借款是否存在经济实质上的联系,在实务中具体判断时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0段中的“10%测试”。
【关键词】借款置换 专项借款 一般借款 借款费用 资本化\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利润操纵是我国证监会等市场监管机构所重点关注的领域。在实务中常常遇到以下问题:①企业工程项目尚未完工,项目占用的借款(一般借款或专项借款)到期,企业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取得借款以置换到期借款,新取得借款相关借款费用能否继续资本化?②企业资本化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专项借款迟迟未到位,相关资本化支出以一般借款支付,如果企业一般借款利息等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待专项借款到位后,企业可否用专项借款置换一般借款(即默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构建首先使用专项借款,待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项借款后再使用一般借款)?以上两个问题的解答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认和计量影响很大,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做出会计判断。
二、会计判断的政策依据
对于借款置换情形下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准则层面没有相关规定,应当结合经济事项的实质内容做出合理的会计判断。
对于问题①,笔者认为可以做出如下判断:如在会计层面不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一般借款或专门借款),则可认为新取得借款相关借款费用能够继续资本化,而对于是否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二十七条规定,即“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然而,至于合同条款是否发生实质性修改,准则亦未给出一个量化的标准。对此,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40段,判断“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至少应满足的一项标准是:截至转换后的条款生效的时点,新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使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将新金融负债的现金流量折现到该时点)与原有金融负债截至该时点的摊余成本相比较,差异应大于或等于10%。这个规定通称为“10%测试”。如果能够通过“10%测试”的,则原先的金融负债通常可以终止确认;如果不能通过“10%测试”的,则新的金融负债应视作原先金融负债的延续,原先的金融负债不能终止确认。问题①的会计判断思路可归纳如下:

对于问题②,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前期通过一般借款支付在建项目等资本支出,且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其后期取得与在建项目相关的专项借款,可将后续借入的专项借款置换一般借款,即优先使用专项借款进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此时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停止资本化,在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之后再使用一般借款,在累计支出未超过专项借款时,一般借款所对应的借款费用无须资本化。
三、案例解析
例1:甲企业自2010年初开始建造厂房,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工程预计于2012年年底完工,实际于2012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甲企业厂房建设占用从A银行取得的一笔长期借款(一般借款),该借款基本情况如下:借款总额4 000万元,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年利率为6%,按年支付利息。截至该贷款到期日,甲企业与A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从A银行取得长期借款4 200万元,贷款利率为6.5%,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日,按年支付利息。2011年1月1日,甲企业偿还原先长期借款及利息4 240万元。
会计处理要点解析:新取得借款在原借款到期日未来现金流量现值=4 200×6.5%×(P/A,6%,2)+4 200×(P/F,6%,2)=4 238.51(万元);原借款在到期日的摊余成本=4 000+4 000×6%=4 240(万元);两者差异=(4 240-4 238.51)/4 200×100%=0.035%<10%,新取得借款与原借款在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指标上无实质性差异,新借款是原借款经济意义上的延续,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原借款不应在会计上终止确认,新取得借款应视作继续被用于资本支出,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期间内,新借款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资本化应继续进行。
例2:乙企业自2010年初动工建造厂房,工程采用出包方式,分别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30日、2011年1月1日和2012年1月1日分4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预计于2012年年底完工,实际于2012年6月30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用于建造该厂房的专项借款2 500万元,于2011年1月1日到账,专项借款利率为7%,期限为3年,之前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均以一般借款支付。乙企业一般借款资料如下: 2009年1月1日,向A银行长期贷款2 000万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8%,按年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乙企业为建造该厂房的支出情况如下:

会计处理要点解析:首先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期间为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6月30日。2010年度,企业使用一般借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般借款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将其产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2010年占用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500+1 000×6/12=1 000(万元);所占用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8%;2010年应予资本化的一般借款利息金额=1 000×8%=80(万元)。
2011年1月1日专项借款到账,停止对一般借款产生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视同资本化支出首先使用专项借款,开始对专用借款相关费用的资本化。假定不考虑闲置专项借款资金用于短期投资的金额,2011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175万元(2 500×7%)。2012年度,因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项借款总额,超出部分占用一般借款相关费用可予以资本化。2012年占用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2 600-2 500)×6/12=50(万元);所占用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率=8%;2012年专项借款资本化金额=2 500×7%×6/12=87.50(万元);2012年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87.50+50×8%=91.50(万元)。
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