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3 期
总第 467 期
总第 467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作 者】
邹治将 鲁燕芳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一般而言,在对投资融资或具有融资性质的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中都会运用到摊余成本的概念,具体表现为下列交易或事项:?譹?訛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处理;?譺?訛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譻?訛应付债券;?譼?訛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分期付款。除此之外,融资租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等会计处理也体现了摊余成本的思想。对投资人来说,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调整后的结果。用公式可简要地表达为: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从筹资人角度出发,摊余成本不再是一项资产,而是一项负债,这样摊余成本也可用公式简要表达为: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应付金额-实付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实际上是对上述两个公式的具体应用,因此,本文就以上述四种经济业务为例详细说明摊余成本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运用,其中前两种业务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而后两种业务则是从债务人的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