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第 692 期
【作 者】
姚 毅
【作者单位】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湖北荆州 434020)
【摘 要】
【摘要】 邮政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是我国进一步推进流转税改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重要举措。本文在阐述邮政业“营改增”的基本内容和特点的基础上,对“营改增”对邮政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 营改增 邮政服务 税负 措施
一、邮政业“营改增”的政策出台
2013年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次试点扩围体现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分步”、“有序”实施的一贯思路,从而使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项税制改革逐渐迈入“深水区”。
为配合“营改增”改革顺利进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2月12日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确定邮政业“营改增”税率为11%,征收率为3%,并在进一步修改完善“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基础上,发布了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他三个文件作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附件。同时从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根据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这三类。其中邮政普通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营改增”所指的邮政业仅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的各项邮政服务,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并不属于邮政业,应归属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
为进一步细化邮政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月20日专门发布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对邮政业增值税征收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邮政业“营改增”的特点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邮政业“营改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 邮政业纳税人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没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分。虽然我国增值税根据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将其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但由于邮政业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总分支机构联网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邮政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允许将邮政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2. “营改增”后,邮政业增值税税率统一确定为11%,无3%的征收率。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邮政企业统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允许将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而在此情况下,邮政业增值税税率只有11%的单一税率,没有3%的征税率。
但是,当邮政企业从事邮政服务业以外的商品交易或劳务活动时,则应当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实行相应的增值税税率。
3. 邮政业增值税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省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时,只需要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销项税和取得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依据,然后则应由省和计划单列市邮政总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的销项税和进项税汇总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需要指出的是,对邮政企业提供的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则不实行汇总申报缴纳,而应由各邮政企业就地申报纳税。
4. 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在提供邮政服务时,应当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其中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总局派驻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5. 邮政企业总机构按季纳税,分支机构按月预缴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邮政企业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则根据销售额和预征率按月预缴纳税。
6. 邮政服务业增值税免税项目占比较大。根据财政部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目前邮政服务业中的邮政普通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均为免征增值税项目,除此之外的其他邮政服务属于纳税范围。也就是说,邮册等邮品销售和邮政代理业务等须征收增值税。
同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也纳入了免征税范围。
三、“营改增”对邮政业纳税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1. 对邮政业税负的影响。邮政业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营业税的税率为3%,而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其税率大幅上升,但允许抵扣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
过去,邮政业在征收营业税时,基本上是对其营业额全部征税,免征项目和税收优惠措施非常少。而实施“营改增”后,对占邮政业营业额比重较大的邮政普通服务业务(主要包括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和邮政特殊服务业务都实行了免征增值税,只对占营业额比重较小的其他邮政业务(邮册等邮品销售和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征收增值税,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邮政企业的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考虑将邮政普通业务和邮政特殊业务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这两项业务涉及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尤其是普通业务数量大,且邮政企业的这两项业务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而邮政特殊业务则是邮政企业利润相对较高的业务,对其免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的经济效益就会明显好转。
2. 对邮政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邮政企业在缴纳营业税的情况下,其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乘以相应的税率,而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分支机构按月预缴的增值税等于销售额乘以预征率;而总机构需要对所属全部企业的销项税、进项税和预缴税额进行汇总的情况下,才能计算出应纳税额。同时,邮政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还需要对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并使用增值税专发票。因此在实施“营改增”后,对邮政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对邮政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影响。“营改增”前,在征收营业税的情况下,邮政企业在进行促销时,如果采取类似“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对其赠予行为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但在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对于其赠予行为则应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四、邮政业“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
1. 强化会计人员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在实施“营改增”的情况下,邮政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增值税核算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其销售项、进项税和预征税额的核算水平。同时,也应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汇总申报缴纳的流程进行再造,以保持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增值税缴纳衔接的畅通。
2. 合理选择供应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营改增”后,邮政企业税负的高低除了取决于邮政企业销售额的多少以外,还取决于其当期进项税额的多少。在这种情况下,邮政企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时,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自己的供应商,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取得了抵扣的权利,以便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抵扣。
3.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邮政业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情况下,邮政企业应尽量争取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并加以合理利用,以减轻企业税负,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4. 邮政企业应当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多、遍布城乡的优势,开展多元化经营,开辟新的盈利点,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孙中平.“营改增”新政解析.财会月刊,2013;23
2. 胡芸玮.“营改增”对我国电信业的影响.财会月刊,2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