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 02 期
总第 46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合并财务报表时股票股利发放的抵销处理

作  者
蒋 枫 杨翟婷 彭江雪

作者单位
重庆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而股票股利的发放只引起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对所有者权益的总额没有影响,投资企业不需做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涉及相关问题,2007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会计》也没有对该问题予以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相互抵销。所以在做抵销分录时,只需根据送股公司对分配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来做。